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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节 元老婚姻与继承法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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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色侍人不能长久,何况早期的生活秘书们大多连“色”

都谈不上。

,随着元老院的不断发展壮大,女仆资源日渐丰富,质量大幅提高,外面还有芳草地女学生和全东亚富贵人家小姐竞争的状况下,早期生活秘书在家庭中的地位就变得岌岌可危了。

元老们虽然对他们的院备案的元老子女。

无论婚生、非婚生还是收养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。

元老收养子嗣不受限制。

亦可指定养子女继承元老席位――仅限无亲生子女或亲生子女无能力继承时。

但是,元老的席位如何继承。

是“立贤”

还是“立长”

再或者其他继承方式,均由元老个人决定。

法理上元老的合法子女均有继承资格,不论性别或者母亲出身。

但是母亲是女元老的子女有优先继承权。

元老在生前须继承人选择方式或继承人名单在有院秘密收存。

与遗嘱一起,在死后在元老院治丧委员会的监督下打开并且宣读。

一旦宣读即告成立,任何人不得有异议。

未做继承安排的元老,死后的席位由元老院安排指定继承人。

原则是“立嫡立长”

没有子女的或者子女的身体状况明显无法继承元老席位的,由元老院安排过继其他元老的子女入嗣继承席位。

元老的财产,除了共同纲领中规定死后收归国有的股份之外,属于元老院所有的房屋、车辆、高级家具等财产由办公厅收回,其余个人部分,按元老遗嘱分配,没有遗嘱的,由元老院主持分配。

原则上以继承元老席位者为主要继承人。

这套婚姻继承体制大致兼顾了各方面元老的意见,因而争论较少。

但是有人提出应该一刀切的采取“嫡长子继承制。”

以利于元老家庭的稳定性。

“……所谓立贤,等于是养蛊。

子女少还好说,如果哪位元老家有五六个以上的子女――我觉得这是很有可能的――肯定会上演争位的‘宫斗’剧。

怎么来体现自己的‘贤’?元老子女们一定会各显神通来表现,各种栽赃陷害的把戏大概也不会少,搞不好投毒下药什么都不缺……“是否是元老,这一上一下的区分,真正是云泥之别!

我们的体制下,元老院就是皇上,元老等于也是个皇帝,自古以来因为争位父子兄弟相残的例子可不少啊。

我们应该借鉴欧洲的做法,明确嫡长子通吃,这样可以断绝其他子女争位,让他们尽快将目光转向外界,而不是盯着自家的席位,有利于减少内耗。”

“嫡长子通吃就有用了吗?”

吴南海是“立贤派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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